公路堆石致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门连带担责
时间:2023-06-05 11:33:57 2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五河县县乡公路管理站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五河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2009年1月16日5时许,吕某某驾驶皖C7D707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X025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27km+300m处时,为避让丁某某家占道堆放的石子,方向急往左驾,造成正三轮摩托车翻入道路北侧路边,导致驾驶人吕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某受伤后被送入五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天,花费10923元,医院诊断为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左侧创伤性湿肺、皮下血肿。吕某某的损伤经五河县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2009年7月24日,吕某某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012.48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待伤残等级鉴定后再追加;五河县县乡公路管理站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9月5日,吕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复印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2113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占道堆放石子,导致吕某某驾车行驶过程中为了避让石子,方向急往左驾,造成车辆翻入道路北侧路边,致驾驶人吕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吕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吕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丁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吕某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丁某某的赔偿责任,减轻责任的70%;五河县县乡公路管理站庭审中承认县、乡、村的公路属于其管理,因而其对于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公路具有管理职责,对于各种违法占用道路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丁某某违法在车辆正常通行的道路上占道堆放石子的行为与五河县县乡公路管理站没有尽到有效的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关系,在管理公路上存在瑕疵,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于吕某某的损失与丁星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丁某某赔偿原告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费用13978元,被告五河县县乡公路管理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吕庆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五河县县乡公路管理站不服,向蚌埠中院提起上诉,以一审法院认为其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为由,请求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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