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市民刘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超车道内的石头碰撞,车辆失控后与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先生车辆受损。刘先生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他的各项损失,包括拆检费、配件及修理费、高速施救费、鉴定费、过路费,共计8万余元。11月18日,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双方责任大小,酌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原告驾驶轿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行驶时与超车道内的石头碰撞,车辆失控后与护栏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和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价格认证部门对车物损失作了估价鉴定。
法院认为: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原告驾车进入连霍高速,进入被告经营管理区域,被告应为原告提供正常的行驶路况。原告与超车道内的石头碰撞,说明高速公路客观上存在障碍物,被告虽然履行了自已的巡查义务,但没有及时清除路障,属服务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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