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7日晚20时许,受害人卢某驾驶摩托车驶往鼎城区黄土店镇时,在207国道沧山乡凉水井村七组路段撞上王某擅自占道堆放的谷堆及拦谷堆的木头,导致车辆失控摔倒,造成卢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因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上路行驶且忽视安全,未能及时发现障碍以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在公路上堆放谷物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樟界公路改建工程起点至终点界碑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建设期间,施工单位是某路网改造公司,沧山乡凉水井村七组路段位于该路段内,该路段事发时某路网改造公司未交付公路部门管理和养护。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路段当时处于改建阶段,公路部门未接手管理和养护,由某路网改造公司管理,对公路占道或者堆物应该劝阻和排除。本案中该路网改造公司对王某堆谷放置障碍物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害人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某路网公司和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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