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当事双方是否存在有违法行为,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本案原告需要证明的事实。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
1、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与路面凹坑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路面凹坑并未使其他车辆在经过此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就是说,如果把二轮摩托车的行为换做没有过错的第三人(不违反交通法规,不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超车,超车后不注意观察路面状况,不靠右侧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一系列过错行为),即在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形下,即使压到凹坑也不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此可知路面凹坑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原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经过描述性的文字认为道路凹坑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没有事实依据。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文书材料,其制作程序严格、行文严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对过错与责任认定是明确的,如果此栏没有列明道路管理者有过错或需承担责任的话,说明道路管理者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没有列道路管理者,说明道路管理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但原告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一段描述性的话认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错误的。因为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严谨性来讲,事故发生经过只是描述性语言,不带有评价结论性质。
因此,本案中道路管理者并不存在过错,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凹坑不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劳动者如何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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