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开始法医鉴定程序之前,必须对需要提交的所有文档和数据进行严格的质证审查。
由于法医鉴定过程中通常要求被鉴定人提供完整的就医病历记录、确诊证明书、血液样本、CT扫描结果、X光透视影像以及其他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射线影像底片等,因此对于这些作为法医鉴定工作开展基础的原始资料,首要任务便是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
2.在进行鉴定活动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参加。
当前的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指定或由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抽选等三种方式来确定鉴定机构。
尽管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医鉴定活动必须有无需亲身接受鉴定的一方在场,但为了加强监督力度,我们强烈建议对方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也能亲自到场参与。
3.在出具鉴定结论时,必须参照病历资料及鉴定标准进行仔细核实。
法医依据委托事项所作出的临床医学鉴定结论,应当作为一般证据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疑与审查。
我们不能因为专业机构的专业背景而忽视该结论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或偏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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