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老太年纪大,身体不好,孩子们又都忙于工作而无暇照顾她。为了让母亲更好地度过自己的晚年,赵老太的子女们便送她到许昌市一家老年公寓,谁料,赵老太竟在代养期间摔伤了。8月2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老年公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赵老太1194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82岁的赵老太与老年公寓签订了代养老人协议书。协议约定,赵老太为特二级护理(特二级护理对象身体状况为年老体弱、多病、半身不遂、痴呆,需借助器械缓慢行动的老人),老年公寓每月收取特护费610元。2008年2月,赵老太在老年公寓晒太阳时,不慎从小推车上摔下。
赵老太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0377元,其中医疗保险为其报销医疗费17750.06元,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2627.13元。后经鉴定,赵老太左侧股骨颈骨骨折,构成五级伤残。事发后,赵老太的子女多次找老年公寓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赵老太的子女认为,老年公寓没有依约尽责是使母亲受伤的主要原因。遂将将老年公寓告上法庭,并提出了72049元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昌市老年公寓与赵老太签订的代养老人协议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赵老太被定为特二级护理,并依约交纳了特二级护理费用。被告许昌市老年公寓接收代养期间,没有尽到安全护理、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致使赵老太在晒太阳时摔伤,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综上,被告许昌市老年公寓应赔偿赵老太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1943元。被告辩称赵老太系自己摔伤,并非护理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判决下达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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