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可以规避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公司对外债务发生时,债权人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合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人公司股东需要证明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没有混合,股东可以免除责任,这在诉讼法中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人之间可否追偿
两个以上连带担保人为债务担保的,其中一个连带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另一连带担保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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