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没有达到约定的决算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主合同债权予以确定时,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为其所担保的其中一个或者数个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并非绝对不能随主债权一并转让。除非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必须待其所担保的债权特定后方可随同一起转让,否则发生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则成为脱离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普通债权。
最高额抵押债权转让是合法的吗?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这种情况一般不适用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就借款合同的最高额抵押而言,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是作为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借款的担保,而不是特别针对某一笔借款。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最高限额内及抵押合同期内,抵押财产不得因贷款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一般而言,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并不以债权的已经存在为前提,而且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必须到最后决算时,才能确定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因此,最高额抵押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的特殊性,其优越性在于一次性办理抵押登记后,可以在约定的最高额度内多次贷款而不必再办理登记手续,从而简化了设定抵押的程序,加快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最高额抵押适用于具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除了必须遵循抵押权设定的一般程序之外,还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和决算期。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是确定抵押物担保范围的标准,在最高额度范围内的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超过部分则只能按一般债权受偿。决算期是指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的确定所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到期日,由于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并不必然是实际的债权额,所以必须在决算时确定实际担保的债权额。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在一般抵押中,债权可以转让,抵押权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债权人只需通知债务人和抵押人即可。但在最高额抵押中,由于未来发生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处于变化中,所以在决算期到来之前,如果允许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则会增加最高额抵押的不确定性,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也很容易给抵押人造成损害。禁止最高额抵押主债权的转让,由于担保物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所以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权也不能转让。但必须指出的是,法律之所以禁止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转让,原因在于其主债权的不确定性,因此法律所禁止转让的是决算期到来之前的债权。决算期到来之后,由于债权已经确定,而且也不会再有新的债权,此时最高额抵押已经与一般抵押不存在区别,应当允许被担保的债权转让,抵押权也随之转让。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在债权确定后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事实上肯定了债权确定后的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的一致性,依此推论,在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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