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损失的赔偿标准如下:
1、保价给予邮件损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部短件的,应当按照保价金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
2、未保价的,按照电子邮件丢失、损坏或者内部件短缺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坏的,按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上述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邮件造成损失,或者未履行规定的义务的,无权限制规定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对于快递损失的赔偿规定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快递损坏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相关情况的处理,要基于实际损坏的原因而定,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由快递公司来进行审查认定的,如果快递公司不予赔偿的,那么是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并要求赔偿和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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