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免责条款无效
时间:2023-03-19 08:22:44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一、免责条款的特征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二、如何约定免责条款的内容

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在发生疑义时,会被从严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例如:

1、在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由于侵权责任规范适当兼顾人类活动自由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特殊职责,在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不明确时,应选择只免除违约责任。

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因对过错责任的追究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本要求,首先选择只免除过错责任。

3、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在这里,免除的是出卖人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还是尚未交货的瑕疵责任?在用语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不免除尚未交货的责任。因为按一般理解,对尚未交付的货物在质量上是否合格,买受人难以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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