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与普通企业并没有区别,同样享有专用权,而且在名称保护方面,也同普通企业并无区别。
一、保护范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分级登记,地域管辖”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但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严格限定在登记地。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以登记地和营业地为基础,结合企业特点、营业范围、登记地和营业地等因素综合考量,因而有可能超出企业登记地范围受保护。
二、侵权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可以看出,直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仅仅使用他人字号在侵权构成要件上是不同的。
字号在法律上的意义,是通过长期的使用具有如同企业名称一样的、可标识不同主体的作用,从而具有等同于企业名称的人身属性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字号必须体现出较强的识别性,可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加以区分,这是字号受到法律保护的一个前提,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字号的知名度。因此,仅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应以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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