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立法法,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法属于法律,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法》,而《国有独资公司法》只存在于其他法律中
第二章第四节《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四条设立和组织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本节规定;如果本节没有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由国家单独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得设立股东会,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不得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合并、分立,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确定前款规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由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聘任。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兼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聘任。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其他职权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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