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移送财产案件时,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移送管辖权,另一种是移送管辖权,移交法院后,重新裁定财产保全;二是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移送法院的法律文书、移送书以及移送法院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保全手续。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任何单位不得在财产保全期内解除保全措施,但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撤销,并由其上级法院决定撤销的除外。根据这项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或法院的上级法院解除。一般而言,撤销财产保全也应以裁定的形式进行。这意味着在民商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可以采用“裁定保全法院与解除保全法院相一致”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解除下级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有利于防止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其他机关和法院解除,使保全措施流于形式
这两种方法在实践中都有许多缺点:前者会导致被保全财产的转让。被申请人利用转让法院与被转让法院之间的时差办理转让手续,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转让被保全的财产,直接损害被保全人的利益。后者可能导致未能实施解除保护措施。解除财产保全需要有关部门的协助。如果保全庭的裁定与解除保全庭的裁定不一致,相关部门拒绝办理解除程序,它将损害申请保全人的利益
“法院裁定保全财产与法院裁定解除保全一致”将使被移送的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陷入两难境地。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和其他机构将以法院保全财产的裁定与法院解除保全的裁定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解除保全的手续,而转移财产的法院一般会因为案件已经转移而予以转移,拒绝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被移送的法院和被移送的法院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没有共同的上级法院的,移送的法院不能根据上述情况向上级法院报告决定终止财产保全措施,在移交管辖期间,保全期满时,如何处理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民商事审判中,由于管辖权的转移涉及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流转,如果转移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财产保全裁定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更多问题,卢巴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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