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违约赔付不超总房款的20%
时间:2023-04-03 08:40:51 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一旦开发商或购房者拒不依约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另一方可就房价涨跌提出相应索赔,赔偿就不止以往定金赔偿这么简单了。

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一般均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以此锁定购房者及决定销售策略。不过,仅是定金赔偿制约力度完全不够,过去房价的暴跌暴涨都导致了违约事件频发。

一、房产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但二者不可并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可以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所谓二者不能并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形而言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约行为时,两种责任形式可以并用。违约赔偿就高不就低。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视为对损害赔偿金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是:原则上不并存,就高不就低,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定金独立于赔偿责任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但也不能认定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金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

二、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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