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中,唯一住房亦能够予以依法拍卖处置。
例如,当被执行人的子女尽管拥有自有住房,却依旧可以入住于其子女名下的住所之中;或者是在被执行人试图通过转移房产来规避执行或逃避还债责任的过程中;抑或是由于被执行人的房屋过于奢华精美而远远超出了实际生活所需的物件和标准等以上这三类状况都属于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采取措施进行财产查封及公开拍卖的范畴之内。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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