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生育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等相关手续。
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用人单位根据原经费来源渠道,以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相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按0.3%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按0.9%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申领所需条件
职工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申领女职工流产、引产、放环、取环补贴、职工绝育、复通补贴、生育医疗补贴、生育津贴,申领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贴,单位应为其参保缴费满270天。
(四)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仍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参保缴费。
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补贴。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具体天数)的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不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后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三)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贴。男职工未就业(无业或失业)配偶生育。
(四)女职工流产、引产补贴。(含因采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长效避孕措施失败进行人工流产)
(五)生育死亡补助。
(六)女职工放环、取环补贴。
(七)职工绝育、复通补贴。
五、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所在企业破产或注销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注销的,破产或注销前已参保满270天的已怀孕女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按顺产标准一次性拨付;破产或注销前已参保满270天的男职工未就业(无业或失业)配偶已怀孕尚未生育的,一次性拨付2000元。
六、符合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在生育或手术后及时将准生证、出生证、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病历等相关材料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或手术之日起180天内填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七、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应项目标准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款项后,应及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或欠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期间,职工生育或手术的,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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