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不能认定为立功的情形
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
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一、如何认定立功
立功的认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检举侵占罪是不是就是立功的表现
举报侵占罪是立功的表现。
1、犯罪分子到案后举报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5、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其他突出表现的,视为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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