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养狗不栓绳,咬伤女孩责任谁来担?
时间:2023-05-07 02:30:09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江苏宿迁刘先生5岁的女儿被沭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马某某饲养的大型犬咬伤,额头一处伤口长达八厘米,面部毁容。刘先生称,当时咬人的大型犬没有办理犬证、未栓绳且无人看管。狗主人马某某曾支付25万元医疗费,但是对于后续治疗的手术费,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治疗费等产生质疑。

狗主人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狗咬伤人是因为受害人挑逗或者无意激怒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但本案被害小女孩在小区内玩耍,如果没有挑逗该犬只,就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就应该由饲养人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事发时,该大型犬未拴绳、无人看管,且属于无证养犬,因此责任全在狗主人马某某,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一切因被狗咬伤而造成的所有合理经济损失,如果伤情被鉴定构成残疾,还要承担残疾赔偿金。

饲养动物要按规饲养,避免侵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狗主人出门遛狗时应当栓绳;如果狗主人没有对狗采取这一安全措施导致其致人损害的,狗主人是需要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案中,咬人的大型犬只未栓绳且无人看管,饲养人存在过错,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目前养宠物狗越来越在城市流行,它确实能够起到陪伴主人的作用,但是一旦养狗一定要按相关流程办理证件,并且要谨慎养大型犬,出门遛狗要严加看管,这时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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