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拒绝查阅案卷怎么办
时间:2023-06-03 14:45:29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0条规定解答如下:

首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交警的说法是错误的,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应依法享有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知情权。

其次,如果办案交警拒绝当事人查阅相关证据,可向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反映;如仍不能解决,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申诉,也可向公安督察部门投诉。

实践中,有不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准备复核或在起诉后申请人民法院作为证据审查判断。但当他们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0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86条等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限制查阅、复制、摘录事故现场照片、勘查图以及申请人一方的询问笔录,而对其他资料以“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予以拒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解释疑惑时,通常都以“想查等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申请法院来调取”作为解答。

事实上,办案交警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某种自我保护致使事故的证据没有公开,从而剥夺了事故当事人的知情权,导致当事人在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时无法提供有利于自己异议的证据。再加上系统内部因素等综合原因,使复核大多流于形式,从而使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公正执法心存疑虑,甚至会出现信访、上访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交警有权扣押肇事车辆吗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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