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迁入户口,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接着前往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前往户口接收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然后携带上述证件及资料前往户口辖区的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将开出《户口迁移证》,接着前往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手续。
1、请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迁户口的证明)、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积分入户的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
2、前往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前往户口接收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携带上述证件及资料、前往户口辖区的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将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材料,前往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手续。
前往户口所在地村(居)委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需要向组织、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必要的材料来办理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和居民身份证等事项。因此,前往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办理相关事项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根据具体要求,可能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等文件。提供材料是办理相关事项的必要程序,否则可能会面临办理不便或者无法办理的后果。
结语:为了顺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请您务必携带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前往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前往户口接收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前往户口辖区的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将开出《户口迁移证》。携带上述材料,前往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手续。为避免麻烦,提供材料是办理相关事项的必要程序。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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