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只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所牵涉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分公司是可以作为原告的,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所以分公司是可以作为原告的。
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1.分公司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分公司对外订立合同违约被起诉后,作为原告,往往将其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分公司承担的责任有限,总公司要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当然,原告也可以只起诉总公司,只要分公司是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可以被列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3.分公司可由其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如果分公司的财产足够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可以先以分公司的财产担责,不足的部分,再由法人公司为其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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