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这是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提起诉讼。第52条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2)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作企业(3)依法登记取得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6)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和非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依法设立,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被告和原告。
分公司能否独立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分支机构经营责任的承担,可表述如下:不论在诉讼中是以分支机构或者法人为单独被告,或者以二者为共同被告,分支机构均可先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的部分再以法人财产支付。
也可以直接执行法人的财产。实际上,分支机构与法人财产都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的财产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故实际上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是由法人承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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