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时间:2023-06-06 15:51:14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的,行为人为票据行为时,应该在票据上记载,如果未记载,则依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并不因此无效的记载事项。如票据法第23条,如果未记日期,则为见票即付。

1)付款地。付款地是汇票上记载的支付汇票金额的地方,也是拒绝付款时持票人请求作成拒绝证书地。付款地的记载必须单一,如果记载甲地或乙地,或者记载一部分在甲地支付,另一部分在乙地支付,则此种记载无效,付款地与出票地可以为同一地。

汇票上如果缺乏付款地的记载,根据尽量使票据有效的原则,各国法律一般均不认为其为无效汇票,而是规定了补救方式。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条规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记载于付款人姓名旁之地为付款地,同时视为付款人的住所所在地。中国《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2)付款人姓名。付款人姓名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或相对应记载事项,各国票据法规定不一。中国票据法均将其作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支票的付款人则必然是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3)付款日期。付款日期又称到期日,是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日期。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日期大致有见票即付、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四种。

到期日在票据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它关系到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使,但是,如果票据上欠缺到期日的记载,各国票据法均规定,视为见票即付,中国《票据法》第23条第2款作了相同的规定。

汇票上之所以要求记载付款地,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以确定票据诉讼的管辖法院;第二,在票据上未记明货币种类时,可确定支付票据金额所用的货币种类;第三,确定票据金额提存的提存法院;第四,可避免因持票人与付款人就票据权利与义务的行使与履行因付款地而发生纠纷。

4)出票地。出票地是票据上记载的出票人签发汇票的地点。票据法要求出票地的记载仅符合形式要件即可。汇票上所记载的出票地与出票人实际签发票据的地点不一致时,也不影响汇票的效力。此时以汇票上所记载的出票地为准。

出票地的重要作用在确定适用于出票行为的准据法,故应为汇票记载的事项。若汇票上欠缺出票地的记载,各国法律并不认为其为无效汇票,一般都规定有补救措施。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时,以出票人姓名旁之地为出票地。中国《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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