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规定了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并规定:出票人在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等事项时,应当清楚、明确。上述这些相对记载事项是由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根据约定确定的。
如果上述相对记载事项,即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等事项,没有在汇票上记载,那么按票据法规定,应当推定为进行了下述记载: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可推定付款日期采取见票即付的方式,即该汇票持有人可以在出票日后的一个月内,随时持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当见到汇票后即予以付款。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可推定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其中,如果付款人属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等机构时,一般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汇票责任,因此,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即可向其前手直至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这就需要持票人到出票人的出票地出示票据,并要求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出票地。其次,明确出票人的出票地,也可以在遇到票据纠纷、提起诉讼时,以出票地作为管辖地,向出票地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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