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依据如下:
1、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还有能力识别自己的行为,还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然可能有识别能力,但失去了控制能力,其行为法被主观意识控制,当发生危害行为时,必须处于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3、在精神疾病间歇期或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由于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4、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院怎样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
(4)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5)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6)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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