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1、生命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被羁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依然享有生命权。即使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人民法院未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并立即执行前仍享有生命权,绝不准任意侵犯。
2、健康权,即生命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健康权主要指不受刑讯逼供、殴打或体罚虐待。
3、人格不受侵犯权。在押人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仍然享有做人的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嘲弄、侮辱、谩骂、体罚、虐待。
(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选举权。
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决定停止行使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但不享有被选举权。经选举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决定,在押人员一般在监管场所参加选举,也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许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四)宗教信仰自由权。
对在押人员的宗教信仰和与此相联系的民族习惯,监管部门和监管民警应当给与尊重,安排在押人员的劳动、休息和饮食起居,都要照顾到其宗教和民族的特点。在押人员也有权根据自己宗教和民族的特点提出合理要求。
(五)基本生活保障权。
(六)卫生保健权。
(七)检举、控告、申诉权。
1、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监管人员对其打骂、体罚、侮辱和虐待等,在押人员有权提出书面或者口头控告。
2、有权检举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3、对看守羁押和办案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私纵案犯,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权。
4、对任何有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检举、控告和要求依法处理权利。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力。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诉、控告、举报材料,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不准转给或转告被控告的人员。
(八)取得赔偿权。
在押人员对看守所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九)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十)立功受奖的权利。
(十一)刑事诉讼的权利。
看守所在押未成年有哪些合法权益
(一)分别看管权。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
(二)分别教育权。看守所应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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