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费的法律依据包括《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和《劳动法》。
工伤鉴定费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四部法规和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4.《劳动法》
工 伤 鉴 定 费 由 谁 承 担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工伤程度、工伤医疗和生活自理程度等情况,确定伤残等级,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此,工伤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和《劳动法》,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工伤程度、工伤医疗和生活自理程度等情况,确定伤残等级,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此,工伤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按各地规定,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费,重新鉴定的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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