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状况下,当发生空难导致乘客伤亡时,其家庭成员以及伤员可能会得到两种类型的赔偿权益:
首先是由运输方(航空公司)承担的法定责任赔偿;
其次则是由各大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的保险金,这其中除了航空意外伤害险外,还涵盖了乘客自购的其他各类意外或医疗保险等在内。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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