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的职工死亡后家属可以领取的有:第一,丧葬补助费,该费用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第二,抚养费,该费用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第三,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还可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余额。
工伤职工离职后,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离职后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的待遇,工伤人员离职时可以得到以下两种补偿: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
1)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3)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4)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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