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什么材料来确定交通事故中的残疾
时间:2023-05-31 19:15:44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被鉴定人在受伤前、受伤后、来医院鉴定前的表现(要详细记录),了解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和智力状态,包括人身健康状况饮食、睡眠、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劳动表现、人际关系、言语行为、气质和性格,以及是否有肢体抽搐等异常表现。(签名和盖章)

<2。交通事故后伤残认定程序。可以在诉讼后由法院指定,也可以在诉讼前由律师事务所委托。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价机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价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需要鉴定的,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书面向交通事故处理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的治疗结束。

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最终决定。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工作。检查、鉴定、评价结果确认后,出具书面结论,由检查、鉴定、评价人员签字,组织盖章。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查鉴定结果之日起二日内将检查鉴定结论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查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委托他人再次检验、鉴定、评估,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申请复审、鉴定、鉴定的,以一次为限。复检、鉴定、评议的期限与复检、鉴定、评议的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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