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讨论,基本上是围绕着国家与农民间的土地权益边界究竟应如何划分而展开的。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弊端颇多,且日益成为国家与农民间、城市与农村间矛盾的焦点,因此如何寻找一种既可提高效率,又能保证公平的农村土地制度,引起包括社会学者在内的各界学者的关注。
由于各国的农村土地利用目标具有共性,均以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实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为目标,因此借鉴国外的农地利用经验和国外学者的观点,也是深入分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政策效用的必要环节。
在国际上,农村土地权益包括使用权和开发权,而其所有权形式又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有、混合所有四种形式,因此国家与农民间的土地权益边界在国际上有着不同的划分方式。在实行农地私有制的国家里,既有英国式的农用收益归己、开发收益归公的农地权益制度,也有日本式的农用收益归己、开发(政府征用时)收益也归己的土地权益制度。在实行农地公有制的国家里,既有苏联的农地国家所有、收益集体共享的农地权益制度,也有中国式的农地集体所有、开发收益国有的农地权益制度。
(一)主张农地产权制度应该适合各国国情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教授**·瑞岱尔曾任联合国粮农组织土地部负责人,在对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发展与农地产权关系的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他对农地使用权、开发权与土地利用的效益间关系的看法。
**·瑞岱尔指出,全世界各地的研究都在努力寻找一种制度的安排,使农业成为一种有活力、令人向往的职业,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而一种合理的农地产权制度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但由于产权制度和社会演进的特点密切相关,因此并没有一个在所有国家都普遍适用的农地产权制度。而且,由于土地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化,我们很难预料未来的土地制度会如何演化。
他认为,理论上说,农地产权制度及私有产权的确立,将会方便农地产权的市场交易,并因而导致农地资源从低效率的农民手中转到效率最高的农民手中。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地产权建设经历证明,明晰的产权制度并不是提高农地利用效率的关键。说到底,“其实我们想要的不是某种产权制度本身,我们想要的是和当地经济、社会、环境相吻合的,同时稳定高产的农业部门,这才是我们的目标。我认为,对于绝大多数贫困农民来说,他们希望的是生产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仅仅是一个明晰的产权制度。”
**·瑞岱尔还指出土地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之处在于,即使是私有的土地产权,拥有者对于土地的拥有也不可能是完全的,而只可能有受限制的权利,这种限制既可能来自国家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可能源于对土地的地面、地下、上空资源的不同利用方式。而这种受限制的土地权利,并不必然影响土地的有效利用,英国绝大多数的农业生产都在租用的土地上进行就是一个例证。
(二)认为农地私有化改造无助于转型国家农地效率的提升
英国利物浦大学的**尔·斯万教授在介绍东欧转型国家的土地产权改革的文章中,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了社会资本对东欧农民政治经济地位的影响。根据他的考察,尽管东欧各国在社会转型时十分关注公正原则,但私有化所导致的土地所有权的高度分散,使得这种所有权的价值大打折扣。在他看来,东欧转型各国农民能否获得效率和成功,并不取决于私有土地产权的获得与否,各国的社会资本起到了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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