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司章程时有以下主要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
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无效。这些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
3、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
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一、股东出资瑕疵的表述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出资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的数额是指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或者出质人(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的股份数,一般以“万股”计算。根据出质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以及债权担保的需要,出质人、质权人可以协商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并在质权合同中予以明确。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即以质权合同中载明的事项以及有关股权证明为依据,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二、董事长的任免由谁决定?
董事长是由董事会投票选举产生。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产生,公司章程只是规定其产生的办法。
3、一个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要有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4、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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