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制定主要内容如下:
1、记录事项绝对必要,必须记录的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录的不可或缺的法律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是违法的,整个章程无效。这些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2、相对必要的记录事项,相对记录事项是法律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定人决定是否记录;
3、任意记录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明确规定是否记载在章程中;章程制定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随意选择记录的事项,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属于任何记录事项。
公司章程的制定要与公司治理有机的结合
1、在公司组织机构的选择上,公司法将许多关于公司治理的事项都赋予公司章程进行自治,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等。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于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
2、在公司组织结构的职权、职责和义务界定上,公司法允许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在公司章程中对组织机构的职权和职责进行详细的规定。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的规定中都允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的职权。
3、在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转上,公司法给予了章程更大的自主性和自治空间。如规定股东会议的表决权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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