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
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所以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都可以提供材料。注意,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三、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和定作人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
1.承揽人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如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4)接受监督检查。
(5)交付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2.定作人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应当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
(3)必要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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