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它意味着如果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满意,他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此处的复审具体指驳回专利申请的单一行为。受理部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行政复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复议范围包括11起案件。受理部门为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行使复议权的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专利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发明定义,即:,(二)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专利申请的标的是否违反国家法律,(三)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专利申请的标的物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是否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5)说明书是否按照第3款的要求充分披露了权利要求保护的标的物,专利法第26条(6)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所限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7)权利要求是否按照第4款的规定明确、简要地限定了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8)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5款的规定[2]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包括初步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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