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情形包含倒闭,也有破产重组的情形,所以破产的范围宽于倒闭。破产,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倒闭,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破产还有生产能力,属于是资本和债务相抵或相差不是很多;倒闭是企业丧失了生产活力。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
1、两者所指的范围存在区别,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法。商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例如本案中的赔偿款)法。
2、清偿顺序不同,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完全支付这两种费用的时候,不存在支付顺序问题;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只够清偿破产费用的,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法。
3、当不足以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有3个清偿原则:
(1)先清偿破产费用,有剩的再清偿共益债务
(2)当破产费用都清偿不足时,就在破产费用的各顶中按比值清偿。
(3)当足够清偿破产费用,但剩下的不足清偿全部的共益债务时,清偿费用中的各顶则按比例清偿。
第二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的存在与否或数额多少,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或职工的最终权利的实现比例,应允许异议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为异议债权人或职工,被告为共益债权人以及债务人。
第三种情形下,赋予债务人异议权的原因在于:共益债务的存在与否或数额多少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清偿数额,甚至影响到债务人重整再生的可能,债务人有对共益债务加以否认的动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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