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转化型抢劫与一般抢劫侵犯的法益都是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区分抢劫罪的既未遂应当以这两个法益是否受到侵犯为标准,也就是说,应以行为人是否劫取到财物或者是否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作为转化型抢劫既未遂的区分标准。所以,在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条件下,只有行为人窃取到财物并最终实际占有和控制住财物的,才能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
如果盗窃财物达到既遂,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最终并未获得财物的,应属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当然,如果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不管最终是否实际占有财物,都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由此看来,盗窃既遂并不意味着转化型抢劫的既遂,盗窃的未遂也并不意味着转化型抢劫的未遂。为了便于说明,特示意如下:
(1)盗窃既遂+最终取得财物+轻伤以上转化型抢劫既遂;
(2)盗窃既遂+最终取得财物+未达轻伤以上转化型抢劫既遂;
(3)盗窃既遂/未遂+最终未取得财物+轻伤以上转化型抢劫既遂;
(4)盗窃既遂/未遂+最终未取得财物+未达轻伤以上转化型抢劫未遂。
那么,如何认定入户抢劫的既遂与未遂?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第二,从犯罪构成的实质层面来看,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标准应当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一致。从犯罪主体看,转化型抢劫和一般抢劫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都是故意,且都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客体上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都是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抢劫和一般抢劫在犯罪构成上一致,侵犯了相同的客体,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故认定既未遂的标准亦应当一致。
第三,从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转化型抢劫应当存在未遂认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应该根据刑法的规定来认定,关于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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