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未遂与既遂认定如下:
1、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界限应以行为人是否占有公私财产为标准;
2、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还侵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应视为主要权利。因此,即使没有抢劫财产,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也应视为犯罪既遂;
3、财产的到达和重伤或死亡是区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未抢财产但造成轻伤的,视为抢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区分犯罪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只要有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就是完成所有构成要件,成立既遂。普通抢劫罪、转化抢劫罪、加重抢劫罪三种不同情况。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对于抢劫罪的认定,是需要基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侵犯他人财产时的有关表现形式来进行认定的,存在上述规定的暴力方式才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他人的财产的,可以认定为偷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全文9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