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执行措施及检察监督的建议
时间:2023-06-06 09:34:45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修正民事执行措施立法。我国目前民事执行措施在立法内容上是存在缺陷的,包括:执行措施规定过于原则,含义模糊,且逻辑结构不严密;部分执行措施适用程序不明,操作性不强,如《民事诉讼法》对六种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都未进行严格规定;执行措施体系化不强等。因此,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或者将来《强制执行法》中对民事执行措施的结构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其次,执行措施的内容及实施应当体现对债务人基本人权的保护;第三,执行措施的补充与完善必须以提高债权实现的实效性为核心。?⑤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修正《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办案规则》已施行10余年,主要围绕抗诉问题,几乎未涉及执行问题,且从未进行过修正,已远远不适应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亦无法匹配即将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笔者建议,重点应围绕检察监督的范围、手段、方式、效力等予以修正。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文件。首先,虽然《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正式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写入其中,但仅为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细节仍需补充、完善;其次,两高《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作为司法改革阶段性成果,仅在部分地方开展,且对民事执行的监督范围有限,不利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全面开展;第三,两高会签文件后将对地方各级两院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起到较好的引领和示范效应。

第四、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自2008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出台专门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决议以来,全国许多地方人大纷纷出台类似决议,对推动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应予注意的是,上述决议都是关于综合诉讼监督的,既包括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也包括刑事诉讼监督,而非专门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笔者认为,争取支持的途径可以多样化,比如争取出台专门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决议,或者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门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专题汇报等。

最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全面会签有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文件或者修正、完善已有的文件。实际上,自2008年底中央政法委发布《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明确提出要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权以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多有签署协作文件的,但是发展不平衡,仍有部分省级院及多数市、县级院没有会签,直接影响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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