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处于探索阶段,有的地区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意见,出台了一些操作方法,内容还不尽一致,有的还在摸索阶段。因此,刑事和解机制的规范化势在必行。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刑事和解制度,让刑事和解有章可循应是当务之急。在解决这个问题上,重点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解决好同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衔接,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要求公安机关的配合和理解,否则容易出现意见分歧。如果公安机关对达成的和解结果有异议,可能对不起诉决定或撤回抗诉建议提出复议、复核,导致案件处理上的“拉锯战”。如果刑事和解法院不予认同,会导致检察机关刑事和解权威性的丧失,更加不利于此项工作的深入,顺利开展。因此,刑事和解必须努力争取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理解和认同,在实体处理和程序运作上紧密衔接与沟通。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诉讼地位由于检察机关是认定和指控犯罪的控方,因此很难居中调停的“第三方”角色,而且,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和解的运作主体,也不利于加害人和被害人自主意愿的表达。因此,检察机关更应承担刑事和解的组织、监督和确认职责。具体运作由调解组织等第三方来进行或者由加害人和被害人自行和解来完成。三是要明确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程序。在没有正式刑事立法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加强调研研究的前提下对推行刑事和解机制进行规制,明确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程序、期限和协议履行等方面问题,使刑事和解工作有章可循,避免随意化。当前,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不宜过宽在操作程序上宜严,避免因刑事和解导致放纵犯罪和侦查懈怠。同时,要不断总结刑事和解的工作经验,逐步将检察机关刑事和解机制列入刑事立法,推动刑事和解的法制化进程。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完成刑事和解制度的配套机制建设,更好的发挥刑事和解的社会调整作用。总之,刑事和解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但尚未明确化、规范和法制化。因此,探索之路依然漫长,所面临的问题会很多,检察机关应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解决刑事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角度,结合我国国情和地区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好这项工作,为刑事和解的刑事立法积累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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