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债权人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因此,如果债权人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间内进行申报,并不必然导致其债权消灭。债权人首先应注意其权利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再次要注意公司清算程序是否已经终结:如果已经终结,要注意债权人本身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再考虑清算组是否发布了通知和公告义务,清算组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尚未终结,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清算组对此债权予以登记;但若清算组没有过错,因债权人本身过错未在清算程序终结后申报,则债权消灭。回到本案,厚德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刘某作为厚德公司股东,未按公司法规定组成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至今已逾7年,属怠于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且刘某表示亦无法提供厚德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此情形满足了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因此震宇集团作为债权人有权诉请刘某对于厚德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值得一提的是,刘某和高某都是厚德公司的股东,刘某可以行使内部股东的追偿权向高某提出共同承担债务的诉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追究民事责任,突破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本身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将股东投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的,以此限制股东风险。但若公司解散时股东不履行法律义务,则一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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