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需赔偿
时间:2023-06-08 19:05:54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服务合同做为合同的一种,作为一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做为患者有权对自己的疾病的治疗过程、所要采取的治疗措施、治疗所要达到的目的、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享有知情权,有明确的了解。

作为医院,是患者就医治疗的地方,从其住院时起就形成了医疗服务的关系,除应该对患者的疾病给予恰当的治疗外,还应瓮中保障其人身及各个方面的安全。如果因为医院在治安方面存在漏洞,致使患者遭受人身伤害或其他与人身有关的损害,医院也应该承担必要的赔偿。

如患者王某在医院进行剖腹产,单住一房,晚上医院将婴儿放在房间与母同住。王某之夫进行护理,也住同一房间。由于两人太累都睡着了,结果醒来时发现孩子丢失,王某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以王某和丈夫不应同时睡着为由拒不赔偿。法院经查在医院有不成文的规矩,各房间晚上均不准从里面划门,而且也没有从里面划门的设施。该案作为法院也是以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去区分责任。患者在医院住院分娩,理由享有自己和孩子人身安全的权利,医院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果医院不让划门,理应在晚上能够保障医院的安全。即在患者和陪护人员睡着时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陪护人员不是警卫人员,既没有不睡觉看着患者的义务,也没有保护医院安全的义务。医院在考虑某些规则时即应考虑有利于自己工作保护自己利益的一面,如避免患者自杀等因素,也应考虑发生他人侵入病房盗窃、行凶、抢劫等因素。所以,如果医院在安全设施上疏于考虑,最后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方面的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赔偿责任仍然是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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