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在判定夫妻关系是否已经彻底破裂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1)若配偶一方在婚后患上了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
(2)如果一方存在生理缺陷,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性行为,并且该问题属于难以根治的范畴之内;
(3)先前提交登记而对对方婚前情况并不十分了解,且短暂的相处之后并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使得双方在婚后无法和谐地共同生活;
(4)若其中一方身陷囹圄,遭到了长期的牢狱之灾,或者其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都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的恶化甚至崩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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