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夫妇听说其伯父生前在银行存有巨款,便与伯父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他们共同赡养伯父,直至养老送终,伯父死后财产归两人所有。不料张先生的伯父去世前没有表达能力,未说清存款。张先生遂起诉法院请求对伯父遗产的具体数额予以查清,其全部存款归自己所有。
法官到银行调查取证,发现张先生伯父有三个账户,分别是0元、0.78元、1544.17元。得知金额的张先生夫妻大感意外,后经过法院调解,张先生同意将所有存款由张先生妻子继承。
朱律师表示,遗赠与遗嘱继承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这种转移也都是在遗嘱人死后开始。二者的区别为:遗嘱继承人直接从遗嘱人处取得遗产;遗赠受赠人则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遗产。根据设定的遗赠,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受赠人有向继承人追索遗赠财产的权利,继承人有向受赠人交付遗赠财产的义务。
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受赠人只接受遗赠物,并不接受遗赠人的债务。但继承人只是在清偿债务和扣除必继份以后,才从剩余遗产中交付遗赠财产。如果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继承人不承担对受赠人交付遗赠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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