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次手术的费用可在认定完成后予以报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遭受执行公务过程中的意外伤害或是罹患职业病后,旧有伤势如不幸再次发作,确需接受相关治疗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其健康权益,仍应享有充分的工伤医疗待遇。
对于员工因工伤病复发而需要暂时停止工作进而接受相应的治疗者,只要在停工留薪期间,原本所享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将得以维持不变更,并由该名员工所属的用人单位按月进行妥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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