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本应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偿还债务,如合伙人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享有内部追偿权。近日,江西省瑞昌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为合伙债务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2年下半年原告方斌与被告何肇华、被告欧阳为新在北京合伙做生意时欠下共同债务,以原告个人所有的轿车做抵押,后在债权人催讨下,由原告个人将共同债务偿还。原告偿还债务后向两被告追偿,两被告同意偿还原告25000元,并于2013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其后被告一直未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原告方斌偿还了合伙所欠共同债务,对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原告方斌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被告何肇华、被告欧阳为新追偿。被告何肇华、被告欧阳为新向原告方斌出具了25000元的欠条,应当及时偿还。两被告在原告催讨后仍未还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俩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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