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无理由退货”不等于“质量三包”,不属于法定义务。尽管商家承诺“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对感到不满意、不合适、不喜欢的商品进行退换时,不需要作出任何解释”,但如果发生明显的恶意退货行为,商家也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无理由退货”也不等于“无条件退货”。就我国的现实而言,对于香烟、酒、食品、化妆品、感光材料、音像制品、激光唱片等特殊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如没有质量问题一般不作退换。同样,有污有损、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也不能退换,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下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
“无理由退货”要推行下去的关键是双向“诚信”。消费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设身处地地为商家想想,告别不理性、不文明的消费行为。如果真的到了所有商家都不敢拍胸脯保证“无理由退货”的时候,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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