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8月26日讯记者陈丽平今天再次被提请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原草案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的基础上,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依照这一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后,要求退货的,无需说明理由。
上一次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的规定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信心具有积极意义,但也要考虑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滥用这种权利,建议明确不宜退货的情形和退货费用的承担,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认为,这一意见有道理,建立无理由退货制度,应当处理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新的消费方式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建议对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二是规定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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