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其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
可由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缴足差价款后,经由市住保房管局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完全产权。
差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作为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江阴市普通商品房交易指导价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调查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注意事项
1、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住保房管局核准,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需补足差价款,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准予上市交易日期等内容。因继承或法院判决以经济适用住房抵偿债务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必须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届满5年后办理,办理变更登记时,需向政府补足差价款。第九章监督管理
2、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由市住保房管局退还原价,追回已购住房;不能追回的,由市住房局责令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3、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市住保房管局应当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以上内容同时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4、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全文7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