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3-02-15 16:40:13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两个证是证明农民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信息互相不通,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也没有进行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的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适当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若是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符合法律规定,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也需要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需要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是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也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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